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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中華素食品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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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素食品驗證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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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素食品安全管制驗證規範
中華素食品驗證標章
中華素食品安全管制驗證規範

一、基本規範:
1. 素食品驗證機構應為通過ISO  17065認證之驗證機構;
2. 素食品檢驗機構應為通過ISO  17025認證之實驗室;
3. 素食品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;
4. 素食品加工、分裝及流通等業者需經驗證;
5. 素食品分純素(全素)、蛋奶素及植物五辛素三等級;
6. 原輔料禁止使用基因改造(GMO)之產物;
7. 原輔料需有良好素食原料驗證或經驗證機構審核同意;
8. 禁止添加防腐劑及化學添加劑(輸入國含量標準10%以下);
9. 素食品禁止添加任何動物肉品及其產物;
10. 植物五辛素食品(蔥、蒜、韮、薤、興渠)禁止添加蛋奶及其產物;
11. 素食品的農藥殘留及微生物總菌量需符合輸入國標準;
12. 素食品之標示需符合輸入國之規定;
13. 素食品驗證標章經驗證機構同意得以張貼或套印方式;
14. 經驗證之素食品需有公開完整性的可追溯資訊;
15. 奶蛋動物之飼養需符合輸入國動物保護法;
16. 素食品加工廠(含分包商)禁止平行生產非素食產品;
17. 產品包裝應以環保材料為主,並儘量減少過度包裝;
18. 需符合輸入國其他相關法律或當地民俗宗教之規定;
19. 其他規範詳「中華素食品驗證作業程序」;
二、  品質管理系統規範
20. 組織需建立素食品品質安全管制系統;
21. 組織要有進行自我查核,每年最少一次以上;
22. 組織內部稽核報告及客戶抱怨申訴紀錄由消費代表做稽核,每年一次以上;
23. 組織內部管理系統要有消費代表稽核紀錄,每年一次以上;
24. 組織要建立客戶抱怨申訴紀錄;
25. 內部稽核員及消費方稽核員需符合稽核員資格要求;
26. 組織內部管理系統(ICS)由消費代表做稽核,每年一次以上;
27. 組織要建立PGS管理審查委員會(要有組織章程),至少要有三方利益代表;
(首次驗證組織尚未建立PGS品管系統時,消費方稽核員由第三方驗證機構選派。)
28. 驗證機構稽核組織PGS管理系統,每年一次以上;
29. 驗證機構稽核組織成員生產紀錄,抽驗數量β√n(風險系數β=1、1.5、2、2.5、3,n=代表組織成員人數。),最少稽核2位以上;
30. 首次驗證β=1如無不符合項,第2年抽驗以第一次抽驗人數再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取整數稽核,第二年如無不符合項,則第三年再以第二年抽驗數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取整數稽核。當年如有不符合項則次年就恢復β√n  抽驗方式(含後市場、主管機關及驗證機構所追查之不符合項);
31. 組織對全部參與者應建立提昇能力培訓的持續方案,並建立完整的人事紀錄;
32. 組織做集團驗證時要有明確罰則定義,處理成員不符合規範及標準;
三、  社會責任規範
33. 為支持節能減碳政策推廣綠色素食運動,素食產品應以在地消費為原則;
34. 業者應支持全球綠色農業,要有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,保護生態自然環境,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,惠及後代免受自然威脅的程序;
35. 尊重當地傳統和文化,鼓勵當地消費者從經濟及行動上支持生產者的活動。(培訓關於綠色農業、可持續發展素食產業和公平貿易的相關技術要求,參與驗證系統、管理和聘用本地的技術人員等);
36. 尊重基本人權及勞動者的權利,拒絕剝削生產者,消除強迫或強制勞動及就業方面的歧視,並重視婦女權利及禁止非法雇用童工;
37. 利用社會機制鼓勵消費者的參與,透過當地素食利益者的參與和投入,讓他們參與管理當地的驗證過程;
38. 全部活動必須合法、公開、透明全過程的資訊;
39. 組織及其成員需完全對素食完整性負全部責任,應有保障保險機制;
40. 組織應積極與其他地區各種食品產業的參與式保障系統(PGS)組織建立溝通合作管道。
本規範2009.10.16公告,第一次修正2012.12.31,第二次修正2023.10.25。
點擊率:1382939 發布時間:2009-10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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