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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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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素食品安全管制驗證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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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素食品安全管制驗證規範 
 
一、基本規範: 
1.	素食品驗證機構應為通過ISO  17065認證之驗證機構; 
2.	素食品檢驗機構應為通過ISO  17025認證之實驗室; 
3.	素食品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; 
4.	素食品加工、分裝及流通等業者需經驗證; 
5.	素食品分純素(全素)、蛋奶素及植物五辛素三等級; 
6.	原輔料禁止使用基因改造(GMO)之產物; 
7.	原輔料需有良好素食原料驗證或經驗證機構審核同意; 
8.	禁止添加防腐劑及化學添加劑(輸入國含量標準10%以下); 
9.	素食品禁止添加任何動物肉品及其產物; 
10.	植物五辛素食品(蔥、蒜、韮、薤、興渠)禁止添加蛋奶及其產物; 
11.	素食品的農藥殘留及微生物總菌量需符合輸入國標準; 
12.	素食品之標示需符合輸入國之規定; 
13.	素食品驗證標章經驗證機構同意得以張貼或套印方式; 
14.	經驗證之素食品需有公開完整性的可追溯資訊; 
15.	奶蛋動物之飼養需符合輸入國動物保護法; 
16.	素食品加工廠(含分包商)禁止平行生產非素食產品; 
17.	產品包裝應以環保材料為主,並儘量減少過度包裝; 
18.	需符合輸入國其他相關法律或當地民俗宗教之規定; 
19.	其他規範詳「中華素食品驗證作業程序」; 
二、  品質管理系統規範 
20.	組織需建立素食品品質安全管制系統; 
21.	組織要有進行自我查核,每年最少一次以上; 
22.	組織內部稽核報告及客戶抱怨申訴紀錄由消費代表做稽核,每年一次以上; 
23.	組織內部管理系統要有消費代表稽核紀錄,每年一次以上; 
24.	組織要建立客戶抱怨申訴紀錄; 
25.	內部稽核員及消費方稽核員需符合稽核員資格要求; 
26.	組織內部管理系統(ICS)由消費代表做稽核,每年一次以上; 
27.	組織要建立PGS管理審查委員會(要有組織章程),至少要有三方利益代表; 
(首次驗證組織尚未建立PGS品管系統時,消費方稽核員由第三方驗證機構選派。) 
28.	驗證機構稽核組織PGS管理系統,每年一次以上; 
29.	驗證機構稽核組織成員生產紀錄,抽驗數量β√n(風險系數β=1、1.5、2、2.5、3,n=代表組織成員人數。),最少稽核2位以上; 
30.	首次驗證β=1如無不符合項,第2年抽驗以第一次抽驗人數再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取整數稽核,第二年如無不符合項,則第三年再以第二年抽驗數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取整數稽核。當年如有不符合項則次年就恢復β√n  抽驗方式(含後市場、主管機關及驗證機構所追查之不符合項); 
31.	組織對全部參與者應建立提昇能力培訓的持續方案,並建立完整的人事紀錄; 
32.	組織做集團驗證時要有明確罰則定義,處理成員不符合規範及標準; 
三、  社會責任規範 
33.	為支持節能減碳政策推廣綠色素食運動,素食產品應以在地消費為原則; 
34.	業者應支持全球綠色農業,要有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,保護生態自然環境,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,惠及後代免受自然威脅的程序; 
35.	尊重當地傳統和文化,鼓勵當地消費者從經濟及行動上支持生產者的活動。(培訓關於綠色農業、可持續發展素食產業和公平貿易的相關技術要求,參與驗證系統、管理和聘用本地的技術人員等); 
36.	尊重基本人權及勞動者的權利,拒絕剝削生產者,消除強迫或強制勞動及就業方面的歧視,並重視婦女權利及禁止非法雇用童工; 
37.	利用社會機制鼓勵消費者的參與,透過當地素食利益者的參與和投入,讓他們參與管理當地的驗證過程; 
38.	全部活動必須合法、公開、透明全過程的資訊; 
39.	組織及其成員需完全對素食完整性負全部責任,應有保障保險機制; 
40.	組織應積極與其他地區各種食品產業的參與式保障系統(PGS)組織建立溝通合作管道。 
本規範2009.10.16公告,第一次修正2012.12.31,第二次修正2023.10.25。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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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09-10-16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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